2024-05-22 10:30:00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悬 赏 公 告
(2023)鲁10执恢125号
被执行人:
孟秀华,女,198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原住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海湾花园-13号-2。
执行依据:
威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威仲字119号裁决书。
执行标的:
本金89万元及利息(以本金89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以上暂计至2023年12月22日),共计2419020元。
悬赏举报人员确定方式及悬赏金额:
本院对举报人及举报线索进行登记,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共同获得。
申请执行人承诺:悬赏金额为执行回款的10%。
悬赏公告期间及悬赏金兑付时限:
悬赏公告期间为自本院发布公告之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止。有关人员在上述悬赏公告期间内提供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悬赏金于申请执行人收到法院执行回款或办理完财产抵顶手续后30日内由申请执行人向其兑付。
悬赏金的领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人所提供的财产线索真实且系合法取得;
(二)举报的财产具有可执行性、能够变现;
(三)举报的财产不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执行法院或其他机关已掌握的财产范围;
(四)举报的财产经举报依法处分并已变现,双方当事人以物抵债完毕的视为变现;
(五)悬赏金的领取不违反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
下列人员不符合领取悬赏金资格:
(一)案件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有义务向执行法院提供线索的人员;
(二)执行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线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三)与上述(一)(二)项人员串通的人员;
(四)案件执行完毕后提供线索的人员;
(五)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的人员。
举报电话及联系人:
孙法官 0631-5166856
张助理 0631-5285128
本院对举报人的身份及相应信息保密,但为发放悬赏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