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02 11:06:14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先发与被执行人王玉成、胡兴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玉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王玉成拒不报告财产,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孙先发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玉成(身份证号:37018119970403171X),男,1997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刁镇街道刘官村王家街175号。
执行案号:(2023)鲁0114执5787号。
执行依据: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2023)鲁0114民初4897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标的:被执行人王玉成、胡兴红需向申请人孙先发支付借款、违约金等共计94069元。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玉成现实际居住处所及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已发现的被执行人未处分的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属实并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按执行到位金额10%的比例予以奖励。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联系电话:0531-85833631
联系人:孙警官
联系地址: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