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通市处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南通市信用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发布通知,就《南通市非法集资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对失信行为及分类、惩戒方式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11月30日。
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为非法集资提供推介、营销等帮助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认定为存在失信行为,应当列入失信非法集资联合惩戒名单。非法集资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名单,分为“一般失信类”和“严重失信类”两个部分。
列入“一般失信类”联合惩戒名单的情形
1. 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书面认定涉嫌非法集资,但不服从配合行政处置,仍然继续从事非法集资行为的单位;
2. 经公安机关确认,在3起及以上已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中,有为他人非法集资提供帮助,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的个人;
3. 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书面提醒,仍然为非法集资行为提供经营场所、推介营销等帮助的单位和个人。
列入“严重失信类”联合惩戒名单的情形
1.经司法审结,确定构成了非法集资犯罪的单位和个人;
2.涉嫌非法集资,集资金额超过1亿元或集资人数超过1000人,且已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单位;
3.在非法集资案件中直接吸收公众资金数额在100万以上,并被公安机关侦查确认且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个人;
4.因组织、协助开展非法集资活动,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情形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联合惩戒对象为非法集资失信当事人。当事人为企业的,联合惩戒对象为其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当事人为社会组织的,联合惩戒对象为社会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当事人为个人的,直接惩戒本人。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将当事人相关信息,分别推送共享给市相关实施单位,为跨部门跨地区协同监管、联合惩戒提供支撑。
对列入一般失信类联合惩戒名单的当事人,在“信用南通”网公开曝光,市处非办或市处非办委托各县市区处非办应当督促其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也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惩戒。
1. 信用提醒。市处非办或市处非办委托各县市区处非办可将失信信息书面通知失信人,提醒其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
2. 诚信约谈。市处非办或市处非办委托各县市区处非办可对失信企业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宣传打击处置非法集资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敦促其严格自律、诚信守法,并对约谈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3. 活动管控。提请相关部门对其进行机构设立变更、银行账户开设、营业网点设立、媒体宣传造势、业务拓展等方面管控。
对列入严重失信类联合惩戒名单的当事人,各部门要严格依照《关于对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及以下方式进行惩戒。
1. 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将当事人失信信息录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进行推送共享。按照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规定,上报至“信用中国”“信用江苏”。
2.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提升当事人信用风险等级、暂停出售和办理票据、关闭非柜面结算渠道、暂停账户服务、审慎或拒绝提供信贷、审慎或拒绝办理信用卡或企业账户、报送全国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的惩戒措施。
3.限制招录(聘)当事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限制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 各级行政审批部门采取注册管控,三年内暂缓当事人作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和高管的机构,在我市的设立和变更登记。
5. 各相关管理部门应采取包括市场禁入、限制参加政府采购、限制参与政府主导的建设项目招投标、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惩戒方式。
6.将当事人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抽查比例每月不少于1次。
7. 各级劳动管理部门,采取招聘冻结措施,不为其提供招聘服务平台和场地。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指导市内报纸、电视、电台、政府网站、自媒体等媒体,严禁为其进行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
8. 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单位、商会、协会等,不得与其开展业务合作或共同举办社会活动,不得将房产、酒店、办公场所租赁给其,不得为其评选各种奖项、荣誉称号等。
9. 全市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不得批准相关失信行为人担任其负责监管的相关行业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
10. 将名单共享至商业征信机构。商业征信机构依法纳入其特别关注名单、反欺诈、个人信用报告等产品和服务中,供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网贷机构、小贷公司等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查询使用,推动市场性惩戒措施的落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