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让票据追索权,该行为合法么?

2024-03-01 11:25:14来源: 济南中院、莱芜法院、山东高法作者:

  鲁法案例【2024】039

  票据时效、起算点及中断情况是法院审理票据案件的重点。当事人通过债权转让协议转让票据追索权合法吗?受让人所享有的时效权利能够“另起炉灶”重新计算吗?一起来看下面这起案件。

  案情简介

  甲公司开具可转让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据到期日为2022年4月30日。票据经由乙、丙公司背书流转至丁公司处。票据到期后,经丁公司依法追索,丙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清偿票据债务。之后,丙公司为偿还借款,与戊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案涉票据的收益权转让给戊公司。2023年10月10日,戊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甲、乙、丙公司连带支付票据款及利息。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票据到期,丙公司向丁公司清偿票据款项后,依法取得向其前手再追索的权利。丙公司基于借贷基础法律关系,将其所有票据再追索权利转让给戊公司,戊公司继受取得丙公司再追索权,其权利范围及权利行使时效均不得优于丙公司。丙公司清偿日为2022年5月11日,戊公司提起诉讼之日为2023年10月10日,戊公司对出票人甲公司的票据权利未超过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票据时效;但戊公司对乙公司的再追索权利,已超过自丙公司清偿日起3个月票据时效。此外,戊公司与丙公司系债权转让合同法律关系,并非票据追索关系,戊公司向丙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无法律依据。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票据款项及利息,驳回戊公司对乙、丙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票据时效的性质如何,法院能否依职权主动审查?票据到期后转让票据追索权是否合法?

  (一)票据时效的性质如何,法院能否依职权主动审查?

  票据时效系民事特别法所规定的特别时效,该制度的产生有其特有的社会及法律渊源。《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票据债务人票据时效期间超过,持票人票据权利消灭。由此可见,票据时效属消灭时效,有别于诉讼时效。《票据纠纷若干规定》第19条仅就票据时效可中断和效力所及对象作出规定,其法律后果为对被追索对象重新起算票据时效,不可以此作出票据时效属诉讼时效范畴,或时效中断后起算诉讼时效期间的推定,这与票据法法律体系及条文文义存在出入。票据时效制度设立的法律目的一方面是督促票据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因时间过长而出现举证困难、债务人履行能力恶化等权利实现障碍。另一方面,票据是流通证券,对于流转便捷性和时效性有着较高要求,其中涉及较多经济主体,让其长期处在不稳定的法律关系中,对其自身发展及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并无益处。因此,不管是从票据时效性质还是交易需求看,法院依职权审查、进一步规范该权利消灭制度,存在一定必要性。

  (二)票据到期后转让票据追索权是否合法?

  票据追索权即持票人向其前手主张支付票据款、利息及费用的请求权,属债权权益的一种。当事人通过合意转让该请求权以消灭前期已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应认定该票据权利的转让有其基础法律关系存在,转让行为合法有效。需要说明的是,受让所得票据追索权利系对原追索权的继受,受让人追索权行使对象范围及时效要求不得优于或大于债权转让人。这样对于被追索前手来讲,从主体及时效上,均不存在加重其清偿责任的情形,自然不存在任何利益损失,符合民法公平原则。法官提醒:票据时效、起算点及中断情况系法院审理票据案件的重点。受让人在受让追索权前务必了解相关节点的时效情况。首先是原持票人初始追索权行使是否超过票据时效?债权转让人清偿票据债务是否合法?债权转让人再追索权利是否在有效期间?是否存在中断情形?再者就是注意相关票据时效的起算不以其取得权利时间为准,而是自债权转让人行使权利的时间起算。受让人取得权利后应及时主张票据权利,以免错过时效期间,致使权利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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