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一老赖欠款143万不还,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2017-12-04 14:37:23来源: 齐鲁壹点作者:姬生辉

  4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法院开放日活动,公布7起拒执罪典型案例和两起拒执罪自诉案例。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多名老赖不仅被强制执行还被判罪获刑。

  典型案例1:

  被告李某与汶上县南站镇南李街村第二生产组侵犯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汶上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0日判决被告李某将侵占的35亩土地交付南站镇南李街村第二生产组,并清除该土地上的附着物。同年10月南李街村第二生产组向汶上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李某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拒绝履行义务,并在拘留期满后依然拒绝退出土地,继续经营。

  2017年2月22日,李某被汶上县公安局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拘留。重压之下,被告于4月14日与南站镇南李街村第二生产组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取得对方的谅解。

  据此,汶上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5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典型案例2:

  2014年8月12日,汶上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汶民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王某某赔偿郭某16万元的交通损害赔偿金,王某某有能力履行判决义务却拒不履行。

  原告郭某申请执行后,王某某躲到外地,规避执行人员查找。汶上县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申请临控,于2015年3月13日被青岛铁路公安处珠玑车站派出所抓获。

  被刑事拘留后,王某某主动赔偿了5万元,仍欠11万元未予以赔偿。

  经汶上县人民法院审理,于2016年12月29日以被告人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典型案例3:

  被执行人孔某因交通事故纠纷被张某某诉至曲阜市人民法院,曲阜市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孔某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35万余元。

  案件转入执行后,曲阜市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发现,孔某有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先后对其进行了两次司法拘留,但孔某依然恶意规避执行。

  2017年7月10日,曲阜市人民检察院对孔某提起公诉,考虑其被刑拘后主动与张某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赔偿了张某某,曲阜市人民法院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孔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案例4:

  被执行人王某某于2014年被判决偿还原告借款27万元,经执行人员查明,王某某名下有住房、车辆、存款及三间门面房,其经营的公司也正常运营中,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判决义务。

  据此,2015年12月25日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任刑初字第67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案例5:

  被告人邵某某与原告解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中,邵某某在没有得到鱼台县人民法院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将鱼台县人民法院查封保全的价值36万元的500只绒山羊全部出售。

  鱼台法院遂以邵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于2015年12月4日将邵某某刑事拘留。邵某某畏于法律的威严,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挽回了因非法处置财产造成的损失。

  据此,鱼台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邵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案例6:

  李某因拖欠借款被山东某面粉公司起诉至鱼台县人民法院,2011年10月12日鱼台法院作出(2011)鱼民初字第12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某向山东某面粉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6万元及违约金67.2万元。

  案件转入执行后,鱼台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京市东山镇的一处住房,并计划进行拍卖。但被执行人李某拒绝搬出已查封的住房,致使该房产无法拍卖。2015年4月22日,鱼台县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至鱼台县公安局。

  同年5月份,李某在上海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李某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向申请执行人全额支付了143万元欠款。2016年2月18日,鱼台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案例7:

  孙某诉被告卞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一案,孙某于2013年5月27日向原兖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卞某某向兖州法院申请解封其名下房产,并出具保证书,保证以房产抵押贷款用于履行判决义务。20万元贷款发放后,卞某某将贷款交与另一被执行人王某某,王某某得款后携款潜逃,兖州法院遂以卞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

  2015年7月22日,卞某某到兖州区公安局投案,履行了部分民事义务,并与孙某达成了和解协议。据此,兖州区人民法院判决卞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拒执罪自诉案例

  典型案例1:

  被执行人济宁豪杰车轮有限公司法人王某,对任城区人民法院向其送达的执行通知书置若罔闻,拒不向申请人支付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工伤医疗补助等费用。

  2016年11月8日,申请人以王某涉嫌“拒执罪”向任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控诉。该案受理后,被执行人王某迫于压力一次性付清了全部执行款共计11万余元。

  据此,2016年12月16日,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0811刑初62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撤回控诉。

  典型案例2:

  被执行人常某某、孔某某于2009年被任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支付给端某某工程转让款30万元。

  案件进入执行后,二被执行人有条件履行判决义务而拒绝履行,端某某遂以常某某、孔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6年7月21日向任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控诉。在案件诉讼过程中,被执行人常某某、孔某某被迫履行了义务。

  据此,2017年5月8日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任刑初字第41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撤回控诉。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姬生辉 见习记者潘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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