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还钱、玩转移 两“老赖”被判拒执罪

2018-01-12 10:24:04来源: 齐鲁法制网作者:曲衣羽

  齐鲁法制网1月10日讯(通讯员 曲衣羽)很多“老赖”认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顶多被处以行政拘留,去拘留所最多待个15天就能出来,其实不然,有能力而拒不履行将构成拒执罪。2017年,荣成法院以拒执罪对两名“老赖”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年,对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予以惩戒。

  有能力但拒不履行 老赖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刘某向赵某借了10万元,但还款期至,经赵某多次催还无果,将刘某诉至荣成法院,经审理判决刘某应归还赵某10万元本金及利息,但判决生效后,刘某完全不放在心上。

  荣成法院执行法官多次向刘某夫妇下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其二人均不理采,执行法官又将其二人名下房产及两辆车查封,可这并不影响二人继续做生意,因此继续不予理会。为维护申请人的权益,执行法官采取强制措施,将刘某移交至公安机关追究其拒执罪。

  当公安机关找到刘某时,刘某这才害怕了,赶忙将所欠款项一把交齐,本以为交齐后便可以高枕无忧,但荣成检察院已向荣成法院提起公诉。逃避执行的罪行已经成立,及时还款只能作为日后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而不能将罪行磨灭。

  荣成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刘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已履行全部执行义务,可以从轻处罚。遂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擅自处置法院查封的财产 老赖被判有期徒刑二年

  姜某欠张某的购车款、车辆保险金、挂牌等款项共计556193.52元,姜某偿还部分款项后,仍有387207.52元至今未付,张某诉至荣成法院,法院判决姜某应归还本金387207.52元及利息,但判决后,姜某迟迟不履行。

  荣成法院执行法官多次找到姜某要求其还款,但其并不理会,于是,荣成法院将姜某名下的财产查了个底朝天,将其九辆大型货车及挂车全部查封,但姜某仍心存侥幸,在法院查封期间,罔顾法律规定,擅自出售已被查封的车辆,并更换联系方式离开荣成,以为就此便可以天衣无缝地躲避执行,但令姜某没有想到的是,此举已触犯了刑法中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荣成法院将姜某移送至公安机关追究其罪行,后检察院提起公诉。

  荣成法院审理认为,姜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其如实供述罪行,且已与被害人达成还款协议,支付了部分款项,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遂判决姜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就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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