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让科研失信者无立锥之地
2019-08-28 09:12:44来源: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作者:
让科研失信者无立锥之地,对学术不端者出“重拳”,上海市科委昨天颁布的《关于科研不端行为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科研不端行为,可以通过邮寄信函或网上提交的方式,向市科委进行投诉举报。市科委在受理投诉举报后将依法开展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科研不端行为一旦被查实且情节严重者,将被收回全部项目经费,相关荣誉称号、奖项等将被撤销。
据悉,最新发布的《办法》也是全国省级层面出台的首个针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文件。
《办法》界定了科研不端行为的范畴,具体包括: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违反涉及人类生命健康、实验动物保护等科研伦理规范等。而在科研活动中并非由于人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引起的错误,因研究水平和能力原因造成的错误,与科研活动无关的错误等,则不属于《办法》所指的科研不端行为。
根据《办法》,市科委鼓励实名投诉举报,并将对实名投诉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举报人在投诉举报时,应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和内容,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明确的线索。市科委将在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情况复杂的,可延长5个工作日。决定受理后,市科委调查和处理投诉举报的期限为60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
对于在调查中涉及的学术专业问题,市科委应当按照上海市科技专家库管理的相关规定组成专家组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作为调查处理的重要依据。
《办法》明确,如查实确有科研不端行为的,根据具体情况和情节轻重,采取行政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等处理措施。若情节严重的,可收回全部项目经费、撤销荣誉称号、撤销已批准的事项、一定期限取消申请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被提名市科学技术奖、担任评估评审专家等资格。处理结果将纳入科研信用记录。
为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办法》规定,市科委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申辩。科研不端行为在查实前,投诉举报所涉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奖励、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受理、评审、立项、批准等业务进度不受妨碍。经调查未发现科研不端行为的,市科委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予以公开澄清,消除因投诉举报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
《办法》还专门列举了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作出的行为。比如,不得私自留存、隐匿、摘抄、复制或者泄露相关线索和资料,不得私自透露或者公开调查处理工作情况等。出现相关情形的,将被追究违法违纪责任。
若投诉举报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调查处理或者给他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市科委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并依法将相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