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逃避执行生效判决,一男子隐藏并转移财产,躲避法院执行人员,致使一审法院裁定无法执行。2019年11月5日,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一起不执行判决案件,维持吉水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欧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周某与欧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吉水法院受理后于2016年4月1日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欧某偿还所欠周某借款人民币70万元及利息。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人欧某未能按判决履行还款义务,为此周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吉水法院向被告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均被被告人拒绝接收退回。为此,该院执行人员于2016年12月27日赶赴被告人欧某经营的公司,对被告人欧某进行司法拘留。在执行过程中,被告人仅用电话与执行人员联系,拒不到达公司,刻意躲避执行。经查,被告人名下仍有一股权为95%的公司在经营,并有多次乘坐飞机等高消费的记录。
![](http://pics7.baidu.com/feed/b219ebc4b74543a96d09f24f05573d87b80114ec.png?token=1c3f613aa3b8a1cdb6a39d3676d95c6a&s=CB2200C7F4ABAB0F3C3100A203008011)
被告人欧某在银行账户被法院冻结情况下,于2016年10月27日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罗岗支行开设新账户,至2017年7月19日该账户资金往来近60万元。2017年7月17日,法院在对被告人财产进行日常查询时,发现被告人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罗岗支行的账户中有存款11万余元。2017年7月24日法院对账户进行冻结时,该账户余额仅为140余元。
鉴于被告人欧某私自开设新账户隐藏、转移财产,逃避法院执行,吉水法院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欧某到案后,仍然拒不认罪,所负债务未履行分文,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一些被执行人存在这样的误区,认为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最多只是被罚款或者被拘留15日。其实不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的欧某有还债能力,却故意通过“乾坤大挪移”的方法转移财产,给申请人行使债权造成人为的重重困难,从而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