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饮酒者出意外,同桌的你需要担责吗?

2023-10-23 15:11:31来源: 济南中院作者:

  共同饮酒者出意外

  同桌的你需要担责吗?

  一壶佳酿,三朋四友,同聚一桌,畅谈人生,本是人生一大乐事。但酒作为一种特殊饮品,也不能忽略酒精对人体的作用。若共同饮酒者出意外,同桌者需要担责吗?近日,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工业区(口镇)法庭在审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中,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进行释法说理中,有效提升了当事人对裁判文书的认同度,收到了服判息诉的良好效果。

  基本案情

  李某与被告王某、狄某、刁某、吴某等九人于2022年7月25日晚受王某邀请在某处聚餐为王某庆生。聚餐过程中,李某与其中七名被告均饮酒。晚宴结束后,几人相继离开。其中,李某执意自行打车离开,在回家的路上跌入池塘溺亡。死者李某的家属认为,九名被告与李某一起饮酒,在李某醉酒的状态下,没有尽到将其安全送回家的法定义务,致使其路途中溺水死亡,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遂将同桌饮酒的九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同饮者应合理预见自己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行为可能对其他同饮者造成的侵害,同时每个饮酒者都是自己生命安全的最高注意义务人。李某的死亡对于其家庭是一场灾难,但后果的造成,其自身也具有一定过错。原告方应积极面对因李某去世给其家庭和生活所造成的消极影响,客观面对现实。法院秉持公平原则,根据各方过错程度,酌情认定聚会组织者王某和六名共同饮酒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人积极履行赔偿责任,赔偿款项已给付到位。

  法官说法

  (一)死者李某对结果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

  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具有完全辨认和控制能力,其饮酒后执意自行打车离开饮酒地,说明李某本人对自己的行为仍有较为清醒的认识,对结果的发生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具有不可以推卸的责任。

  (二)共同饮酒者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邀请亲朋好友聚会是社会交往中增进彼此情谊的行为。酿有法度,饮自有礼,在共同饮酒的情况下,共同饮酒人应本着“小酌怡情、大饮伤身”的原则做到不劝酒、不拼酒,且同饮者之间应互负安全注意义务,其中包括事先提醒、事后照顾、保护、救助、妥善安置等义务。这既是基于共同饮酒这一行为所产生的法律义务,也是一种值得提倡的良好社会风尚,更是构建文明、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如果共同饮酒者疏于履行上述义务,造成损害结果发生,则应当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1.聚餐组织者的赔偿责任如何认定?

  根据公平原则,聚餐组织者的义务相对更大。被告王某因过生日召集朋友在一起吃饭、饮酒,王某作为组织饮酒者应对共饮者负有劝阻、照顾、妥善安置等义务。本案中虽无证据证明共饮者存在恶意劝酒行为,但作为组织饮酒者,在李某饮酒后,仍应尽到注意、提醒义务。本案中,李某大量饮酒后独自离开,被告王某应当预见放任酒后的李某单独离开的危险性,但没有及时提醒或安排护送李某回家,应承担较大责任。

  2.其他共同饮酒者的赔偿责任如何认定?

  对于其他六名共同饮酒者,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以上人员有强制劝酒的行为,但作为参与者亦负有提醒、劝阻、看护、照顾、护送醉酒者免于发生危害等义务,根据公平原则,其他六名共同饮酒者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同桌未饮酒者的赔偿责任,如何认定?

  对于未饮酒的两名被告,虽然不是安全风险的引起者、制造者,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但也负有提醒、劝阻、看护、照顾、护送醉酒者免于发生危害等义务。

  典型意义

  亲朋好友之间相约聚餐饮酒联络感情、增进情谊,是一种最正常不过的社交行为。但小酌怡情,大酒伤身。每个饮酒者都是自己生命安全的最高注意义务人,我们要勇于拒绝他人的劝酒、灌酒,要根据自身身体状况适度饮酒,这不仅是对自己生命安全的负责,也是对家人的负责。当共同饮酒人处于醉酒等危险状态时,其他共同饮酒人应当及时采取照顾、救护、通知、送医等合理义务避免醉酒之人遭受伤害,这是基于共同饮酒这一行为所产生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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