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院两年执行到位250亿 四万七千名老赖被限高

2018-09-10 16:16:55来源: 百家号作者:法治青岛

  呼啸而过的警车,不断刷新的老赖名单,限制高消费的严令,拒执罪的威慑……2016年以来,随着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日益完善,失信者的日子越来越“难过”,与此同时,全国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攻坚战已经打响。9月6日,记者从青岛中院了解到,2016年至2018年8月,青岛法院已执行到位金额250亿元。自开展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以来,全市法院实际执结2.3万件执行案件,对47632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以拒执罪追究31名被执行人刑事责任。

  来自最高法的视频连线

  今年3月29日召开的全国法院决胜“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动员部署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要求,全国法院要以发起总攻的战斗姿态,挂图作战,逢山开路,遇水架桥,确保如期完成“基本解决执行难”任务。

  8月2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通过视频连线,听取了大连、青岛、武汉、长沙、西安五个中级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专题汇报。青岛中院院长李方民通过视频连线汇报了青岛两级法院执行工作情况。周强对青岛两级法院工作给予肯定,他表示,青岛法院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对青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青岛法院不论是执行工作还是整体工作,都要走在山东省前列,为全国法院提供经验。

  司法网拍成交总额54.6亿元

  在青岛中院执行局执行指挥调度中心负责人魏立国的办公桌上放着各种分析数据和材料。“我们这个团队不仅负责上传下达,还要时刻发现问题,向上级汇报并协调办案法官以及基层法院尽快将问题解决。”记者了解到,全市两级法院指挥中心互联互通,建立了执行指挥中心值班巡查和执行局长值班制度,每天对全市法院执行工作进行巡查,每周对全市法院指挥平台质效情况等进行全面通报。在法院办公系统里,所有执行案件的办理和进展情况都一目了然,系统化管理带来的是工作流程的规范和效率的提高。

  “互联网+执行”带来的益处还远非如此,网络财产查控系统给法官们装上了“千里眼”,发现蛛丝马迹马上网上查控或者赶赴当地进行查封处置。“我们中院办理的执行案件标的都在3000万元以上,自从有了网上查控系统,工作方便了很多。”青岛中院执行二庭副庭长于江涛是个“老执行”,他对此感触很深。据了解,青岛法院推进“点对点”司法查控网络平台建设,建成覆盖22家银行和房屋、土地、车辆信息的查控系统,实现了财产的查询、冻结、扣划一体化。近三年以来,全市法院累计查询336.58万次,涉及案件4.35万件,涉及被执行人7.4万人。推进全市不动产“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全面上线运行,全市10家法人银行及全市不动产信息纳入“总对总”系统。

  财产查封以后进行的司法拍卖也早已进入了“快车道”,借助互联网的司法拍卖加大了被执行财产变现的可能和速度,同时更加公开透明。据了解,2017年4月,青岛两级法院全部进驻阿里拍卖。截至今年8月下旬,青岛两级法院共启动网络司法拍卖案件1204件,网拍成交总金额54.6亿元,溢价率37.16%,节省佣金1.2亿元;其中,青岛中院成交161件,成交金额27.44亿元。根据阿里拍卖在“智慧执行”中最新发布的全国榜单显示,青岛法院网拍成交金额在全国所有法院中排名第三,在所有中院中排名第一。

  两年执行到位案款250亿元

  青岛中院执行局执行二庭庭长孙林是2017年调到执行局工作的“新人”,此前他一直工作在审判岗位。“原来对执行工作不了解,到执行局之后才知道工作的难点。”孙林说,他用最短的时间熟悉了工作流程,并带头承办了100多起案件的执行工作。自己平时事务性的工作很多,每每处理完这些工作也基本快下班了,手上的案子也要推进,就只能利用下班时间工作。有一次是周六,孙林给一位当事人打电话说案子的事情,对方很惊讶,一开始还不相信是法院打来的,“我们都在过周末,法院怎么周六还上班?”孙林说,今年以来他们周六基本都没有休息过。

  基层法院执行案件和中级法院又略有不同,案件数量大、涉案金额较小、人员分散等特点,使得传统意义上的“车轮执行”“节假日执行”依旧是执行法官们的主要办案方式。

  数据显示,2016年至2018年8月,青岛法院旧存加新收执行案件合计10.63万件,已结案件9.12万件,结案率为85.7%,执行到位金额250亿元。

  据了解,自开展“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以来,全市法院先后开展“执行利剑”“春雷”“夏雨”“秋风”“冬暖”和“蓝色风暴”等系列专项活动,累计开展各类集中执行活动690余次,实际执结2.3万件执行案件,执行到位101.2亿元,出动执行干警1.3万人次,拘传被执行人4537人,拘留2394人,罚款684.6万元,56617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47632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以拒执罪追究31名被执行人刑事责任。

  编辑:董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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