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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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 王会柱 | 照片: |
年龄: | 54 | |
性别: | 男 | |
身份证号码: | 372401196******118 | |
执行法院: |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
案件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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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德城民初字第2581号民事判决书 |
立案日期: | 2016-01-25 |
案号: | (2016)鲁1402执34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德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准予原告王会柱与被告闫月芝离婚。 二、共同财产位于德州市德城区黄河涯镇纪东村101号五间北房及院落一套和70颗速生杨归原告所有;在原告处的新红砖5000块归被告所有,另原告给付被告房屋折价款3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执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被告各负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 |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发布时间: | 2016-05-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