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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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 吴长根 | 照片: |
年龄: | 47 | |
性别: | 男 | |
身份证号码: | 370302196******334 | |
执行法院: | 广饶县人民法院 |
案件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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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523民初1154号民事判决书 |
立案日期: | 2016-07-01 |
案号: | (2016)鲁0523执125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饶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长福、吴长根、吴长江、吴长梅、吴长翠每人每月支付原告任秀云生活费150元,自2016年5月起于每月的22日存入原告名下账户; 二、在阳光大姐服务合同履行期间,被告吴长福、吴长根、吴长江、吴长梅、吴长翠每人每月支付原告任秀云保姆费540元,自2016年5月起于每月的22日存入原告名下账户; 三、原告任秀云因病住院时由被告吴长福、吴长根、吴长江、吴长梅、吴长翠轮流护理,因故不能亲自护理的,承担相应的护理费。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按报销后的实际数额由五被告平均承担; 四、驳回原告任秀云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吴长福、吴长根、吴长江、吴长梅、吴长翠负担。 |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发布时间: | 2016-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