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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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 曲忠焱 | 照片: |
年龄: | 46 | |
性别: | 男 | |
身份证号码: | 370631196******010 | |
执行法院: |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
案件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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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依据文号: | (2012)莱民一初字第333号 |
立案日期: | 2013-07-11 |
案号: | (2013)莱执字第0047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芳护理费624元、交通费100元,合计72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被告曲忠焱赔偿原告王芳医疗费12249.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合计12369.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元,减半收取63.5元,特快专递费100元,共计163.5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中心支公司负担9元,被告曲忠焱负担154.5元 |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发布时间: | 2014-09-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