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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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 刘茂林 | 照片: |
年龄: | 53 | |
性别: | 男 | |
身份证号码: | 370723196******079 | |
执行法院: | 寿光市人民法院 |
案件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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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寿 民再初字第12号 |
立案日期: | 2016-01-21 |
案号: | (2016)鲁0783执52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寿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审被告张建国、刘翠芹返还原审原告刘荣华借款332500元并支付利息(本金3325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2年2月28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原审被告陈建国、刘茂林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原审被告陈建国、刘茂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原审被告张建国、刘翠芹追偿; |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发布时间: | 2017-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