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上加错,“老赖”悔不当初
2020-12-17 09:18:24来源: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作者: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不断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通过“限制高消费”(“限高令”)等措施,禁止“老赖”们乘坐飞机、G字头高铁等交通工具。可就有些“老赖”打起了歪主意,企图通过使用他人身份证购买高铁票等方式来规避法院的“限高令”。殊不知,此类掩耳盗铃之举不仅违反“限高令”,还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近日,青岛铁路运输检察院就办理了一起“老赖”冒用他人身份证购买高铁票乘车的案件。
案情回顾
今年1月21日,成某某在济青高铁淄博北站进站乘车,票证核对时,民警发现其购票使用的身份证与本人不符,遂传唤其到车站公安派出所接受进一步调查。成某某坦白,因其是失信被执行人,被法院限制高消费,无法购买高铁票,故只好使用他人身份证购票乘车。
然而,成某某说话时神色慌张,言语含糊,似乎有所隐瞒,民警立即通过铁路实名制乘车系统对其携带的身份证进行查询,发现其竟有多次涉嫌冒用他人身份证购票乘车的历史记录。
当日,济南铁路公安局青岛公安处对成某某以涉嫌犯盗用身份证件罪立案侦查。
案件移送至青岛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查明,2018年,成某某在一起不当得利民事纠纷案中败诉,因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被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禁止购买高铁列车票。
正当成某某为此发愁时,他偶然捡到了一张名为王某某的居民身份证。为逃避“限高令”,成某某动起了歪心思,开始冒用王某某的身份证购票乘车。经查,从2018年4月至案发,成某某先后14次用其捡来的这张身份证购买高铁火车票进站乘车。
青岛铁路运输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在国家规定应当实名购票乘车的情况下,多次盗用他人身份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盗用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到被告人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经在审查起诉阶段履行法院的生效民事判决,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以上量刑情节,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成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最终,法院采纳了全部量刑建议,作出了上述判决。
检察官说法
居民身份证是我国法定的证明公民个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具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违反法律规定,冒用他人身份证,扰乱公共秩序,情节严重者,将受到法律制裁。
这位“老赖”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却和“限高令”玩捉迷藏,不但未能逃脱民事法律责任,还触犯了刑法,受到了处罚。检察官提醒,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只有积极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才能解除“限高令”“紧箍咒”。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