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多元解纷典型案例

2025-04-25 10:41:53来源: 青岛中院作者:

  一、青岛中院软件著作权纠纷调解案

  原告:某网络科技公司

  被告:某金融服务公司

  基本案情及调解过程

  原告是一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拥有某小程序应用软件的著作权。被告未经授权擅自使用经破解、修改后的案涉计算机软件,谋取商业利益。原告向公证机构申请证据保全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青岛中院按照《关于跨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框架协议》规定,将案件推送给烟台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调解员与被告详细沟通了软件的使用情况,根据《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分析行为的侵权属性。期间,调解员了解到被告使用的两个域名均为主营业务所需的系统工具,若停止使用,将对被告后续正常开展业务产生影响。遂建议双方可以签订正版软件使用许可协议,这样既可赔偿原告的损失,又可保障被告业务的开展。调解员从侵权事实、合法来源、尊重权利人的智力成果、后续营业等方面与双方沟通,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原告有偿授权被告继续使用,并对被告前期侵权行为不予追究。被告及时履行协议支付了软件使用费,原告自愿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未经许可,使用经破解、修改后的他人软件引发的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目前,专业技术领域使用盗版软件存在一定比例,以技术手段破解软件或出售破解修改软件的行为频发。本案中,调解员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准确判断侵权事实,从保护创新、维护市场秩序、合作共赢等方面入手,兼顾企业发展,促成当事人之间达成授权许可使用协议,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圆满解决,也为同类纠纷的化解提供借鉴。

  二、市南法院某知名老字号商标权权属纠纷调解案

  原告:某日化用品公司

  被告:某孕婴童用品公司

  基本案情及调解过程

  原告原有三名股东,后股东进行了变更。该公司发现,在前述股权变动期间,公司名下的系列商标被无偿转让至被告名下,而大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对此均不知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系列商标转让行为无效,其仍为商标专用权人,并由被告承担维权合理开支。

  市南法院将案件推送至杭州市余杭区共道云调解中心。经初步了解,案涉系列商标经过多年经营,已成为青岛地区知名老字号商标,作为原告核心资产,该系列商标的转让给公司带来较大损失;而被告认为,该转让经依法核准,转让行为有效。

  鉴于双方均期望品牌能够保持良好的经营态势,指导法官与调解员组织双方进行了多次线上、线下沟通,通过“背对背”方式释明引导。在与原告沟通时,着重说明由被告生产和销售带有案涉商标系列标识的同类商品,已大量流入市场,纠纷如果不能及时化解,商品持续流入市场,品牌信誉一旦损失,难以挽回。在与被告沟通时,着重围绕两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商标无偿转让,其效力在法律上值得商榷,若该转让行为被认定为无效,可能面临高额赔偿。

  经过指导法官和调解员的析法明理,双方最终签订了调解协议,确认商标权权利归属于原告,被告自调解当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使用案涉系列商标的商品,并于次月同日前办理完成商标转让手续,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具有代表性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在多个维度呈现出鲜明特征与重要价值。一是充分发挥法官指导调解作用。本案涉及因公司股权变动及关联关系引发的商标转让效力认定难题。此类情形涉及商标法、公司法等多领域法律交叉适用,专业性强,在这一过程中,法院积极参与,并指导调解工作,有助于准确界定权利归属与行为效力,极大地提升了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二是为“老字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案涉系列商标作为青岛地区知名老字号商标,其承载着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和广泛的市场认可度,纠纷及时、高效化解对维护这一知名品牌的市场信誉、保障消费者对品牌的信任度,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凸显了司法在保护老字号品牌知识产权方面的关键作用。三是充分释放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效能。调解促使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共识,不仅高效化解本案纠纷,还为双方后续可能存在的其他纠纷提供了一种高效、和谐的解决思路,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环境贡献了力量。

  三、黄岛法院批量侵害图片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调解案

  原告:某图片权利人

  被告:多家教育培训机构

  基本案情及调解过程

  2024年1月开始,黄岛法院陆续受理涉辖区百家教育培训机构的图片侵权案件。原告以被告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及美术作品构成侵权为由,请求判令被告删除侵权内容,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至2万元不等。

  黄岛法院依托府院联动多元解纷机制,联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委员会、区教育局启动“四维联动”调处程序。一是线上集约化解。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对案件进行集约化处理,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步调取案涉公众号运营数据,确认侵权行为波及辖区近百家教育机构。二是专业调解介入。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建“版权专家+教育行业代表+法律顾问”复合型调解团队,采取“三步调解法”:第一步比对权属证据链,确认87%案涉图片具备完整著作权登记;第二步召开行业座谈会,揭示教育机构普遍存在“网络图片随意取用”认知误区;第三步引入图片平台公司参与调解,搭建版权许可合作通道。三是分类处置方案。针对已产生盈利性推文和非盈利性推文,按阅读量折算赔偿金;针对未商用文章,促成以正版图片库年度会员置换赔偿;对立即整改的机构减免赔偿额。四是司法建议协同。黄岛法院联合教育局向全区86家教育机构发出《规范网络图片使用司法建议书》,要求建立“三审制度”(内容审核、版权审查、法务终审),同步开展“五个一”专项行动,一次全面自查、一套管理制度、一场专题培训、一份承诺书、一个版权素材库。

  最终,黄岛法院对其中一件涉诉案件作出示范判决,其余以调解成功结案,被告累计支付赔偿金8.6万元,下架侵权文章173篇,纠纷得以成功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创新构建“行业治理+类案调解+长效机制”三维解纷模式。一是突破个案思维,通过数据筛查发现行业共性问题,运用示范调解引导批量案件高效化解;二是创设“赔偿金+正版服务”置换方案,既维护权利人利益,又降低市场主体成本;三是发挥司法建议“办理一案、治理一片”功能,推动行政主管部门将版权管理纳入行业监管体系。该案推动区教育局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民办教育机构年检指标,建立“红黄蓝”分级预警机制;辖区教育机构侵权投诉量同比下降72%,为数字经济时代化解群体性知识产权纠纷提供了可复制样本。

  四、崂山法院歌曲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调解案

  原告:某文化传播公司

  被告:某纺织开发公司

  基本案情及调解过程

  原告经权利人授权,依法取得两首歌曲在互联网广告中影音同步行为的专属权利。被告经营的网络店铺广告中,两次完整使用上述歌曲作为背景音乐,用于公司商品介绍,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原告发现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崂山法院将案件委托给青岛市版权保护协会先行调解,协会根据案件性质指派专业调解员开展工作。调解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向被告重点解读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复制权的保护范围,强调商业用途中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的法律风险,让被告认识到行为的侵权属性。另一方面,调解员以促成版权纠纷实质性化解为原则,与原告多次沟通赔偿金额。原告基于调解效率及被告的整改态度,降低了索赔金额,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同时被告立即下架侵权视频并承诺规范后续版权审查流程。

  典型意义

  本案依托“法院+行业协会”协作机制,不仅通过调解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还充分发挥调解组织、调解员的专业优势,针对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的“无授权使用网络素材”现象,与法院联合邀请部分企业代表,组织开展小型普法活动,依据《著作权法》及其立法精神,解读《著作权法》不仅在于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创新,还明确了著作权行使范围,避免过度惩戒影响企业生存,力求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环境,优化营商环环境。通过专项普法,有效预防重复侵权,助力市场主体合法经营。

  五、即墨法院摄影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调解案

  原告:某传播公司

  被告:某社团组织

  基本案情及调解过程

  原告致力于自然景观拍摄,被告未经许可,在其微信公众号上使用案涉摄影作品进行宣传。原告网上公证取证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费用。

  即墨法院将案件委托给青岛市市中公证处入驻法院的调解组织进行先行调解。因原告系省外公司,线下调解多有不便,成本较高,调解员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开展在线调解。期间,被告称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并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构成商业性使用,侵权行为不成立。因庭外自行和解过程中双方矛盾升级,被告一度拒绝调解。考虑到双方虽然矛盾较大,但无实质性冲突,指导法官靠前做被告思想工作,耐心释法明理,阐释依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原告是案涉作品著作权人,被告行为存在侵权属性,并告知其先行调解的优势。后,被告主动联系调解员,并积极配合调解工作。经指导法官和调解员分头做工作,双方就赔付金额达成一致,原告撤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微信公众号刊附他人摄影作品引发的版权侵权纠纷。在自媒体快速发展的当下,此类纠纷较为常见,且法律关系相对简单,但数量多、当事人多在外地,若线下调解将增加当事人解纷成本。即墨法院与公证处联动调解,由公证处的调解员发挥调解优势,为双方当事人制定详尽的调解方案,帮助当事人衡量诉讼与调解方案之间成本利弊。指导法官则发挥专业优势,向双方当事人就专业性法律问题释法明理,通过电话、音视频等在线解纷方式开展工作,最终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六、胶州法院商标权侵权纠纷调解案

  原告:某食品公司、某餐饮公司

  被告:某配料公司

  基本案情及调解过程

  某食品公司持有某食用香料注册商标,该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评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在国内获得了诸多荣誉,具有较高知名度及商业价值。某食品公司以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某餐饮公司使用该商标。被告未经许可,使用与该商标相似的商品标识用于产品包装。2024年11月,原告认为被告构成侵权,向胶州市综治中心提交纠纷化解申请,要求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销毁含有侵权商标标识的成品、半成品及包装物,并赔偿损失。

  胶州市综治中心收到当事人的解纷诉求后,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将纠纷分流至胶州市康元民商事调解中心开展调解,考虑到商标权纠纷专业性较强,本案由入驻综治中心的法官团队指导调解。在法官的指导下,调解员向被告释明其行为的侵权属性,借用其他品牌影响力也无法形成自己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难以在市场中占据有利地位。被告承认侵权行为,并愿意赔偿损失,但主张此款产品销售额较低,希望减少赔偿数额。指导法官和调解员共同努力,向双方当事人详细说明调解的高效性、经济性,并提出多个调解方案,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另一起涉该香料注册商标使用权的侵权纠纷也在此模式下得以快速化解。

  典型意义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强化提升了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水平,通过积极整合资源力量,健全工作机制,推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提质增效。本案调解中,根据当事人诉求,综治中心依托专业调解资源,及时引导分流化解纠纷,又充分发挥入驻综治中心法院的指导调解、以案释法、诉调对接等便民服务作用,将矛盾纠纷化解于前端,大大降低了当事人的时间和经济成本,避免企业因诉讼影响正常经营,为后续同类纠纷依托综治中心前端化解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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