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冻结,16万余元案款执行到位!

2024-06-12 14:42:32来源: 历城法院作者:

  案情回顾

  申请执行人济南某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某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向被执行人供货后,被执行人拖欠货款未付,后经济南仲裁委员会裁决,被执行人需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违约金及仲裁费用等共计17万余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份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除执行到位1万多元外,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执行过程

  2024年2月初,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线索称,山东某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31家分公司,并提交31家分公司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希望法院予以调查落实。

  赵增磊团队接到线索后,认真查看了原案件的执行情况,并对31家分公司企业信息进行仔细核对,确保信息准确无误后,依法及时将案件恢复执行立案。案件恢复执行后,立即将31家分公司相关信息一一录入平台,及时发起财产信息查询。得到系统反馈后,赵增磊团队安排专人对反馈信息逐项进行仔细比对筛查,对其中存在较大余额的5家分公司账户,立即委托其所在地法院一一进行冻结及划拨。被执行人山东某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迫于法院执行威慑力,主动联系法院,请求与申请执行人进行协商,最终16万余元执行款顺利执行到位。

  法官后语

  现实中,不少胜诉的申请执行人会面临执行难的问题,无法及时兑现权益。原因可能是被执行人确实经营不善,客观上没有履行能力,没有足够的财产用于清偿债务;也可能是被执行人缺乏履行义务的主动性、自觉性,想方设法地藏躲,逃避执行,使法院依靠现有手段无法查找到其财产。

  法院在执行营利法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时,对于符合条件的,可以审查其分支机构的财产情况。有些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有自己的名称、场所、管理机构和负责人以及从事业务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有相应的财务制度,还领取了独立的营业执照。因此,虽然有的总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但是如果其分公司处于正常开展业务经营的状态,那么该分公司就可能具备一定的清偿能力,依照有关规定,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分公司的财产用于清偿总公司的欠款,以保证及时实现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

  相应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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