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法院开出首份“预查废证明”

2024-06-27 17:22:37来源: 平邑法院作者:

  预查废证明

  6月26日,某银行就信用卡纠纷向平邑法院申请立案,立案部门经审查后发现,被告已在本院有终本案件,且经法定程序查控发现其名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随后,平邑法院向该银行开出首份立案《预查废证明》。

  预查废制度

  “预查废”机制是指人民法院在审查涉金融机构不良债务诉讼和执行立案过程中,针对信用卡纠纷及标的额相对较小、保证人少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发现涉案债务人因在其他执行案件中已经因“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作出终结执行程序裁定的,可据此出具《预查废证明》,金融机构可凭借该证明进行不良资产的核销。

  “预查废”制度的引入,为金融纠纷诉源治理、执源治理提供了新思路,既有效避免对同一债务人进行不必要的诉讼和执行重复立案,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又回应了金融机构的司法需求,能够有效助推金融机构加快化解不良债务、抵御金融风险,有力维护金融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适用范围

  适用类型:针对信用卡纠纷及标的额50万元以下、保证人少于2人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适用对象: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金融消费公司等其他银行业、金融业机构组织。

  法官提醒

  债务人应当依法、诚信履行还款义务。《预查废证明》仅是法院提供给金融机构化解不良债务的凭证,并不代表金融机构放弃债权,债务人的还款义务也不会因此被免除。同时,法院建立了“预查废工作台账”,定期对该类债务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控,一旦发现债务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会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或受理相关立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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