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山区法院:诉讼“保全+调解”,让纠纷“不判”而解
2024-06-21 09:56:55来源: 岚山区法院作者:
“多亏法院采取了保全措施,我才能顺利地收到工程款,谢谢,谢谢你们!”
近日,岚山区法院民事审判团队和综合财产保全团队的工作人员收到了一面印有“公正执法解民忧,人民法院为人民”的鲜红锦旗,当事人对案件的公正高效办理十分满意,现场激动的话语满含对法院工作的认可和鼓励。
2023年6月,原告某工程建设公司与被告某环保设备公司签订了《烟道修复防腐工程承包合同》,被告将所涉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施工完毕并经验收合格后,被告尚欠82万余元工程款迟迟不肯支付。多次催要无果,某工程建设公司将某环保设备公司及其唯一股东某管业公司诉至岚山区人民法院。
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为当事人服下“定心丸”
在涉及财产纠纷的案件中,财产保全已成为多数当事人的“心理支撑”和“执行保障”,这起纠纷也不例外。
为防止被告公司转移财产,原告某工程建设公司在起诉后不久向岚山法院申请了诉讼财产保全,并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承办法官依法审查后当即作出保全裁定,并于当天将案件移交至综合财产保全团队。
保全团队干警在确定申请人的请求符合保全的相关规定后,立即采取保全措施,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冻结被告账户财产,全部保全工作在2小时内完成。
以保促调加速解纷
念牢防范拖延“紧箍咒”
在原告采取保全措施一个月以后,被告向法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以案涉合同性质应为承揽合同、不适用专属管辖为由,申请将本案移送至被告公司所在地的法院审理。经过严格审查后,确认该案确系专属管辖,法院依法驳回了被告的管辖异议,案件审理得以顺利进行。
同时,被告企业因账户财产被保全,其生产经营时时刻刻面临着诸多不便,眼看拖延诉讼的行为弊远大于利,被告公司的负责人立马电话联系了承办法官,表示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希望通过现场调解、主动付款的方式尽快为其解开保全措施。
以保促执当场履行
打好定分止争“组合拳”
挂断电话后,承办法官周慧仔细研究了案卷资料,认为该案具有较好的调解基础:一是案件争议小,双方对合同履行的内容和金额均无争议;二是基于保全的约束,被告具有极强的调解意愿。
于是,法官拨通了原告的电话,耐心分析案情并释法明理,在原告得知通过调解也能一分不少地收到工程款后,欣然同意了调解。
在调解现场,被告当场给付了剩余工程款,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综合财产保全团队第一时间对被告已冻结账户予以解封,一起纠纷圆满化解。
该案件的高效办理,充分体现出“以保促调”“以保促执”的积极效果,不仅快速化解了纠纷,也切实减少了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数量,是岚山区法院“立审执一体化”改革的生动实践。
案件到我为止·工作手记
诉讼保全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制度,是保障胜诉权益顺利实现,将“纸上权益”兑换成“真金白银”的一把利器,其不仅能有效防范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挥霍财产来逃避执行,还能以法院强制手段督促被申请人积极应诉、主动调处,特别是针对标的额较小的案件,更有利于实现以保促调、以保促执,提升案件诉前调解成功率、主动履行率,有效避免了“程序空转”问题。